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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30 17:09:08 作者:知網小編 來源:www.der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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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音、電子計算機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聲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資料,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這類證據較直觀、穩定,容易判斷與案件的關聯性,只要能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但這類證據也容易被利用技術手段修改,因此需要進行識別、鑒定。例如有的案件沒有資料來源,沒有制作過程,是從誰提取的?由誰制作的?是否反映了真實情況?被視聽對象是否自愿?從視聽資料無法反映。有的案件是錄音材料,但沒有做聲紋鑒定,當被告人提出不是其本人聲音的辯解時,往往難以確定人身是否同一。
私自錄音可否作為證據采用 -------------------------------------------------------------------------------- 2005年05月14日 03:44 香港商報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
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
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采信。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 2005年09月02日01:55 華夏時報 馮先生致電本報咨詢:“2003年,一個朋友向我借了三萬元錢。
當時說年底就還。我們平時關系很好,出于信任就沒有寫借款憑證。但這位朋友一拖就是一年多。從2004年6月份干脆就很少同我聯系更沒有提還錢的事。到下半年他把原來的房子賣了,買的新房在哪里我也不知道。
打電話給他也不接,現在我手上只有幾次問他還錢的電話錄音。請問一下電話錄音可以作法律證據嗎?” 律師解答:朋友借錢對于老百姓來說,確實是件麻煩的事。寫借條吧,怕朋友說無情無義不相信人。不寫卻引來馮先生這樣情況的不在少數,三萬元錢可不是個小數目。
那么,這錄音資料有效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馮先生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因你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么,你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你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律師提醒:注意訴訟時效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借貸關系中,如果超過雙方約定還款時間2年,債權人既未向債務人追討債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的,法律規定為超過訴訟時效。馮先生你與朋友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03年底?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那么現在,你就應抓緊時間向法院起訴。
私自錄音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肖 冰 [案情簡介]2000年3月,某企業發展金融托管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與某縣花農鐘某簽訂合同,收購鐘某的花卉基地,合同約定:收購標的為24萬元,分期分批付款。
4月份,當鐘某要求張某按合同約定付款時,張某開口索要所謂的“回扣”費叁萬元,鐘某一開始不愿意,后與張某討價還價,商量決定給張某兩萬元。當公安機關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時,張某拒不承認收受兩萬元的犯罪事實。
此時,鐘某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一盤錄音帶。該錄音是其在與張某打電話過程中私自錄制的,其中張某默認了向鐘某索要兩萬元“回扣”的犯罪事實,同時,還有證人證言可與錄音相互印證。 [分析]對于鐘某提供的錄音可否作為證據使用,產生了以下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證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視聽資料也不例外。
未經法律特別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司法機關允許或對方同意,私自進行錄音,均屬未經法定程序取得,而不能充當證據使用,即使該錄音內容所反映的是事實,同樣不具有法律證明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私自錄音雖然未經司法機關允許或者對方同意,但這種取證的方法并不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取得的錄音不能認為是通過非法途徑取得的。本案中,鐘某提供的錄音所記載的內容是真實的,應認為其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鐘某提供的錄音,雖然違反證據的合法性,但它可以有條件的成為案件證據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性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其中包括視聽資料。且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可看出,對未經司法機關允許或者對方同意而私自錄音所得的證據,法律并沒有加以排斥,只是要求在對待這類證據上,應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辨別其真偽。
綜觀此案,鐘某提供的錄音所記載的內容真實可靠,同時還有證人證言與之相互印證。據此,可以認定該錄音是一種可采信的證明材料,作為據以定案的證據之一。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