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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0-15 01:00:28 作者:知網小編 來源:www.derer.cn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